企业名称:贵阳宏茂达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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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许可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作为贵州柴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虚假申请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的以及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不正当使用许可证书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任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其他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整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